**快速回答:**中美所得税协定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,1987年1月1日 起生效,美国国税局(IRS)目前仍将其列为有效协定。最常被问到的是两条:第20(c)条,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实习生,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 5,000美元 的个人劳务所得免税;第19条,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,累计 不超过三年 免税。第9、10、11条把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税率上限定为 10%(限受益所有人),第13、14条对劳务所得采用 183天 测试。协定不适用于香港、澳门和台湾,也不能替代两国各自的申报规则。
| 条款 | 主题 | 协定原文要点 |
|---|---|---|
| 第9条 | 股息 | 受益所有人取得的股息,来源国征税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% |
| 第10条 | 利息 | 受益所有人取得的利息,来源国征税不超过利息总额的10% |
| 第11条 | 特许权使用费 | 受益所有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,来源国征税不超过总额的10% |
| 第13条 | 独立个人劳务 | 仅在居民国征税,除非在另一国设有固定基地,或在该历年内停留超过183天 |
| 第14条 | 非独立个人劳务 | 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才仅在居民国征税:停留不超过183天、雇主不是另一国居民、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 |
| 第19条 | 教师、教授和研究人员 | 教学、讲学或研究报酬免税,累计不超过三年 |
| 第20(c)条 | 学生和实习生 | 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,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个人劳务所得免税,期限以完成学业或培训合理所需为限 |
| 第27条 | 生效 | 1987年1月1日生效(IRS Table 3:TIAS 12065) |
“中美税收协定”常被在华工作的美国人、美国留学生和在中国持有公司权益的美国创始人搜索。协定很重要,但它不是通用免税证。本文集中解释最容易误解的部分:协定当前状态、第20(c)条5,000美元学生规则、第19条教师规则、183天测试、股息和美国税表。
本文是基于截至2026年10月官方来源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个人税务建议。协定立场和你的具体事实应由合格的跨境税务顾问审核。
1. 中美税收协定还有效吗?
协定基本事实:1984年签署、1987年生效
截至本文核验日,中美所得税协定仍在执行。协定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,第二议定书于1986年5月10日签署;美国参议院于1986年7月24日批准,批准书于1986年10月22日交换,协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。IRS协定原文编号为TIAS 12065。
协定具有互惠性,分别分配企业利润、雇佣所得、独立劳务、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、退休金、学生和教师等所得的征税权。它不会免除居民身份、来源地、受益所有人或申报程序的判断。
2025年协定审议:变了什么、没变什么
2025年2月21日,白宫“America First Investment Policy”备忘录要求审议1984年中美协定,评估是否可能暂停或终止。审议不等于终止。截至本文核验日,没有任何中止或终止生效,IRS仍将中国列入在效协定名单,协定本身也规定了正式的外交终止机制。申报时应重新核对IRS协定表,不要预测审议结果。
2. 协定适用于谁?
第1条规定,协定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双方居民。居民身份通常先按各国国内法判断;个人同时构成双方居民时,第4条规定由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协定居民身份。
地域范围同样重要:协定不适用于香港、澳门或台湾。在这些地区居住或取得所得的美国人,不能当然套用中美协定。
协定条款具有互惠性:在条件满足时,保护在美国的中国居民的规则,也可能反向适用于在中国的美国居民。但互惠不等于自动受理,申报仍应准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、付款记录和相应资料。
3. 第20条与学生、实习生的5,000美元免税额
第20(c)条的准确含义
搜索量较高的“中美税收协定20(c)”规则范围很窄。第20条适用于访问缔约另一方前为一方居民的学生、商业学徒或实习生/培训生,且在东道国停留的唯一目的是教育、培训或获取专门技术经验。
第20条涉及三类东道国税收待遇:从境外取得的生活、教育、学习、研究或培训款项;政府、科研、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给予的助学金或奖励;以及在东道国提供个人劳务的收入,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,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。
5,000美元是年度额度,不是终身或月度上限,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培训人员。它不是普通雇员、独立专业人士、创始人或企业主的通用免税额。超过年度额度的部分仍按东道国规则处理。
免税时限与不适用范围
协定正文没有固定年限,只规定待遇延续至完成教育或培训合理所需的期间。这与第19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三年规则不同,也不会把普通全职工作或中国企业经营活动变成学生所得。
美国人在华能否反向主张?
条文措辞表面上具有互惠性,因此在中国学习或培训的美国人可能具有相同协定依据。但关于中国税务机关如何受理反向第20条主张,公开操作指引很少。采用前请向扣缴义务人或当地办税服务厅确认。
4. 第19条:教师与研究人员的三年免税
第19条适用于访问前为另一缔约国居民、临时来到东道国,主要目的在大学、学院、学校或其他认可教育/科研机构教学、讲座或研究的个人。相关教学、讲座或研究报酬累计不超过三年的,可适用免税;该条没有年度金额上限。
2010年中美主管当局协议(美国以Announcement 2011-18公布)说明了执行细节:三年自为符合条件的教学或研究目的入境之日起算;停留超过三年的,东道国可从第4年第一天起征税,但不追溯取消前3年的免税;停止教学或研究并离开东道国期间,期限中止计算;研究若不是为公共利益,而是为特定个人私人利益,则不适用第19条。
条文具有互惠性。美国教师或研究人员在中国主张该待遇时,仍应先向聘用机构的人事/薪资部门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受理口径。
5. 在华工作:雇员与独立劳务的183天规则
第14条:非独立个人劳务
按第14条,美国居民雇员在中国取得的工资,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,才可能仅在美国征税:在中国历年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;报酬由非中国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其支付;报酬不由该雇主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。
因此,“在华不超过183天”不是单独的免税按钮。中国居民雇主、由中国常设机构承担的成本,或不同的雇佣事实,都可能改变结果。第19、20条等专门条款满足条件时优先适用。
对在WFOE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美国人,工作事实和付款链条需要单独核验。协定不会自动授予工作许可,也不会替公司决定薪酬或用工结构。移民链条可参阅我们的中国工签与工作许可指南。正在比较一人公司和WFOE的创始人,也可阅读中国一人公司指南和海南科技创业指南。
第13条:独立个人劳务
第13条适用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活动。通常仅在居民国征税,除非个人在中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,或在有关历年累计在中国超过183天。“专业性劳务”包括独立的科学、文学、艺术、教育、教学活动,以及医师、律师、工程师、建筑师、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。
这不同于通过WFOE经营。公司可能涉及第7条营业利润、常设机构和企业税问题,不能把公司经营所得直接套用第13条个人独立劳务规则。
中国“六年规则”是国内法,不是协定
中国个人所得税国内法另行处理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满183天的情形。连续六年期满前,符合条件的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境外来源所得可能不纳入中国税,且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会重新起算。第7个符合条件的年度起,全球所得可能纳入中国征税范围。这是中国国内法,不是中美协定赋予的“六年待遇”。美国人应按当前国内法核验,不要把它写成协定规则。背景可延伸阅读海南外籍个人所得税指南。
6. 股息:协定10%上限与2026年个税变化
第9条与受益所有人
第9条第2款规定,收款方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的,来源国对股息征税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%。中美协定没有更低的5%参股档次。10%是满足协定条件后的上限,不是所有股东自动适用的税率。
中国国内法已于2026年9月1日变化: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,按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7号公告适用20%个人所得税,取代原有免税政策。国内法变化、付款和申报流程见我们的外籍个人股息税指南;本文不重复展开该页已经覆盖的国内法细节。
对同时符合协定居民和受益所有人条件的美国人,第9条条文表面上支持10%上限,而不是20%国内法税率。但协定待遇并非自动适用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》,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、申报享受并留存资料备查,可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交信息报告表、税收居民身份证明(美国个人通常会考虑IRS Form 6166,凭Form 8802申请)及受益所有人资料。个人股东能否站得住协定立场需个案分析,应咨询合格的跨境税务顾问。
其他被动所得
- 利息(第10条):受益所有人适用10%上限;另一方政府、央行或政府全资金融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利息一般免税。
- 特许权使用费(第11条):正文对受益所有人的上限为10%。1984年议定书规定,工业、商业或科学设备租赁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总额的70%计税;结合10%上限,该特定类别的有效税负为7%。不要把7%扩展到其他类别。
- 退休金(第17条):因过去雇佣关系取得的退休金及类似报酬,一般仅在收款方居民国征税,但政府退休金另有规则。
- 财产收益(第12条):条款分别处理不动产、常设机构动产、船舶飞机、不动产为主公司、25%参股及其他收益。转让中国公司股权需单独分析,可参阅中国利润汇出指南和中国企业所得税指南。
7. 对美国税表的实际意义
协定不会消除美国公民的美国申报义务。1984年议定书储蓄条款明确,尽管协定有任何规定,美国仍可对其公民征税;除列明的第19、20等条款外,也可对其居民征税。因此,在华美国人通常仍须每年就全球所得填报Form 1040。
境外收入豁免(IRC §911)和境外税收抵免(IRC §901)是美国国内法工具,不是协定免税待遇。当年度金额、资格测试、抵免限额和资料要求应查阅当期IRS出版物。本文不建议读者在两种工具之间作选择。
如果纳税人采取改变美国国内税法结果的协定立场,可能需要Form 8833。个人基于学生、实习生、教师和受雇劳务条款的立场通常存在披露豁免;应报未报的披露可能每次罚款1,000美元。请遵循当期Form 8833说明或咨询美国税务申报人。
如果个人可能同时构成双方居民,第4条主管当局加比规则和美国实际停留测试可能相关。根据协定主张美国非居民身份,还可能涉及Form 1040-NR、Form 8833,以及某些情况下的§877A问题。这些属于税务师层面的判断。
中美之间没有社保互免协定。协定储蓄条款也保留了协议所述情形下的美国社保税;中国社保参保由中国法和属地执行决定。没有互免协定,不应被理解为自动免缴中国社保。
8. 常见误区
- 把5,000美元安错条款。 它属于第20(c)条,只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培训人员,不是教师、普通员工或企业主免税额。
- 把协定当成美国税务豁免。 储蓄条款保留美国对公民征税,协定主要分配来源国征税权并处理双重征税。
- 以为香港在协定范围内。 中美协定不适用于香港、澳门或台湾。
- 以为股息10%自动适用。 仍需满足受益所有人、居民身份、资料和中国侧协定待遇程序。
对美国创始人而言,协定问题还会与实体、薪资、记账、移民和利润汇出问题同时出现。可参阅我们的在华经商指南、WFOE注册指南和中国记账指南,但不要把本页当作个性化税务筹划意见。
9. 常见问题
2026年中美税收协定还有效吗?
截至本文核验日有效。协定于1987年1月1日生效。2025年政策备忘录启动了可能暂停或终止的审议,但没有任何中止或终止生效。申报时应重新核对IRS协定表。
中美税收协定的5,000美元免税额是什么?
第20(c)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、商业学徒和实习生/培训生,对每个纳税年度在东道国提供个人劳务所得不超过5,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部分免税,期间以完成教育或培训合理所需为限。
第20(c)条适用于在中国的美国学生吗?
条文表面上具有互惠性。由于中国侧公开操作案例有限,采用前应向扣缴义务人或当地办税服务厅确认。
第19条下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多久?
符合条件的教学、讲座或研究报酬累计不超过三年。2010年协议说明了入境日起算、符合条件的离境期间中止以及第4年起征税等细节。
中美税收协定中的183天规则是什么?
雇员适用第14条时,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183天、雇主不是中国居民、报酬不由中国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三个条件。独立劳务适用第13条的固定基地或超过183天测试。
中美协定下股息税率是多少?
第9条第2款对受益所有人的股息规定10%上限,但不是对所有个人股东的无条件承诺,还要满足中国侧协定待遇程序和受益所有人分析。
我需要填写Form 8833吗?
如果采取改变美国国内税法结果的协定立场,可能需要。学生、实习生、教师和部分受雇劳务条款通常存在个人披露豁免;请遵循当期说明或咨询美国税务申报人,应报未报可能每次罚款1,000美元。
中美税收协定适用于香港吗?
不适用。中美协定不适用于香港、澳门或台湾,应分别分析这些地区的规则和安排。
10. 官方来源
- IRS:中美所得税协定全文
- IRS:Table 3,税收协定清单
- IRS:美国所得税协定A–Z
- IRS Publication 901:美国税收协定
- IRS Publication 515:非居民外国人预提税
- IRS Publication 519:外国人美国税务指南
- IRS Publication 54:美国公民境外税务指南
- IRS:Article 19主管当局协议
- IRS:Form 8833
- IRS:Totalization Agreements社保互免协定
- 国家税务总局:协定待遇管理办法
-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:2026年第27号公告
免责声明: 本文是基于截至2026年10月官方来源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个人税务建议。协定立场和你的具体事实应由合格的跨境税务顾问审核。
如果你正在判断是否设立中国实体、聘用人员或分配利润,应先核对事实、收款人和申报管辖地。不要把本页当作个性化税务意见。
